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020號
CHDV,104,司票,1020,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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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陳美玲因與相對人謝淳宇即謝志鵬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陳美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為到期日,惟所
  提出之本票(票號:CH362923)並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
  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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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