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蕭彥騰即蕭達澤上列聲請人蕭彥騰即蕭達澤因與相對人劉永興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蕭彥騰即蕭達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彰化縣社頭鄉○○段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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