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尤OO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 :
(一)彰化縣○○○○○段000000地號。
(二)彰化縣○○○○○段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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