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64號
CHDV,104,司拍,164,201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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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陳文卿
相 對 人 徐金石
相 對 人 徐陳一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相對人徐金石徐陳一惠為擔保其本身及債務人徐東裕 對聲請人之債務,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 請人,並約定利息、遲延利息按年利率5%計算,違約金按年 利率24%計算,債務清償日則為103年1月10日,上開抵押權 業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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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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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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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田尾鄉 │慶豐 │ │1044 │田│ 00 │23 │82 │全部 │徐陳一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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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田尾鄉 │慶豐 │ │1045 │田│ 00 │05 │75 │全部 │徐陳一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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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田尾鄉 │民生 │ │311 │田│ 00 │14 │14 │全部 │徐金石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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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