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75號
CHDV,104,司司,75,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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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 人 曾梅珍
上列聲請人即清算人聲報宗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宗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珂公司)已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以 民國104年度司司字第4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104年10 月6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資 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影本、清 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監察人清算審查報告書、股東會紀錄 、財產分配表及財產目錄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二、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 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 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俟申報債 權期間屆滿後,依公司法第328條至第331條規定,清償債務 及分派賸餘財產,復於清算完結時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 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 東會承認,再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檢具上開表冊向法院 聲報。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 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 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 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 亦有明文。所謂清算完結,係指完成合法之清算程序而言(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清算人曾梅珍於104年9月2日、同年月23日及同年月 24日於太平洋日報刊登公告,刊載本公司清算經監察人審查 無誤,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向財政部國稅局彰化分局辦理清 算完畢。特此公告。公告人:宗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曾梅珍啟。惟該公告內容並未催告債權人應於3個月內申報 其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未符合公 司法第327條規定,與未刊登公告無異。清算人既未刊登公 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即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並 於104年9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聲請人顯然未依 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 以,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清算人應另定適當之期限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 並待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 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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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