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林元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依附
表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新臺幣貳仟零捌
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止
計算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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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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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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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587元 │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14.73%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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