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21號
CHDV,104,司促,11421,201510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林元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依附
  表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新臺幣貳仟零捌
  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止
  計算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
│ 編 │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49,587元        │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14.73%     │9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