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王育旭即王錦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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