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46號債 權 人 黃育靜即聯慶工程行上列債權人黃育靜即聯慶工程行因與債務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育靜即聯慶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所提之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載,本件定作人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而債權人請求蔡永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