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46號
CHDV,104,司促,11246,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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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46號
債 權 人 黃育靜即聯慶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黃育靜即聯慶工程行因與債務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育靜即聯慶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所提之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載,本件定作人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
,而債權人請求蔡永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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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