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33號
CHDV,104,司促,11233,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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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
債 權 人 林津康
法定代理人 鍾沛玲
上列債權人林津康因與債務人林淑娟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林津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炳雲曾玉梅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前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三、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係如何計
  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本件請求利息分別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及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有重複請求利息之虞
  ,於法不合,請更正該部分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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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