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
債 權 人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亨
上列債權人長鎰砂石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長鎰砂石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
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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