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59號
CHDV,104,司促,11059,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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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張響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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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