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56號
CHDV,104,司促,11056,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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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倪楚芯即倪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叁佰壹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倪湘茹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
    民國102年11月21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4月08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
    103年04月16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
    00000門號。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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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