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0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李佳玲
債 務 人 黃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00號│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142,015元 │104年6月23日起至 │1.5% │ │
│ │ │104年7月22日 │ │ │
├──┼────────────┼───────────┼───────────┼───────────┤
│ │ │104年7月23日起 │3.2516% │104年7月23日起逾期六個│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 │
│ │ │ │ │3.2516%計付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3.5472%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
│ │ │ │ │3.5472%計付 │
├──┼────────────┼───────────┼───────────┼───────────┤
│002 │12,264元 │104年9月23日起至 │1.5% │ │
│ │ │104年10月22日 │ │ │
├──┼────────────┼───────────┼───────────┼───────────┤
│ │ │104年10月23日起 │3.2516% │104年10月23日起逾期六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
│ │ │ │ │3.2516%計付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3.5472%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
│ │ │ │ │3.5472%計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