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曹淑惠
債 務 人 翁孔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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