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
債 權 人 張書政
債 務 人 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債 務 人 黃福源
債 務 人 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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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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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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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0月11日 │1,000,000元 │104年10月12日 │HM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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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0月11日 │1,000,000元 │104年10月12日 │HM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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