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6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美鳳即彭秀妹之
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彭秀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吳美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二、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彭秀妹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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