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
債 權 人 蕭彥騰即蕭達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永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劉永興已於民國104年8月17日遷出登記,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該支付命令之送達既應於外國為之,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