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741號
CHDV,104,司促,10741,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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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41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蕭珮瑄
債 務 人 邱栁筍
債 務 人 邱婇萓即邱菡嫈
債 務 人 邱馻即邱瑞瑜
一、債務人邱栁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婇萓即邱菡嫈邱馻即邱瑞瑜應各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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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