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725號
CHDV,104,司促,10725,201510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詹益定
債 務 人 何祥雲即黃祥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