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6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施銘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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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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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債 權 本 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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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486元整 │自民國104年6月8日起至 │ 14.73% │未受償違約金900元整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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