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育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51
、4097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
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品樺
書記官 林子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周育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一零六年度彰司調字第七五九、七六0號調解程序 筆錄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育豪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與財 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 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騙集團向不特定 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1月間某日,透過同有幫 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之黃竣郁,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 之價格,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央陸橋之旭益汽車百貨對面7-11 便利超商,將其申請之彰化莿桐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給黃 竣郁,再由黃竣郁於取得之同日,以1萬元之價格,販售予真 實姓名不詳綽號「阿新」之人,「阿新」之人所屬詐騙集團 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 額至周育豪上開帳戶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五、本件如得上訴,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 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林子惠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影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彰司調字第七五九、七六 0號調解程序筆錄為附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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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詐 騙 方 式 │
├──┼───┼────┼────┼────┼────────────┤
│一 │黃榮宣│106年1月│20,000 │周育豪之│106年1月17日19時許,詐稱│
│ │ │17日21時│ │郵局帳戶│是黃榮宣友人「張介良」,│
│ │ │許 │ │ │向黃榮宣借款 │
│ │ ├────┼────┼────┼────────────┤
│ │ │106年1月│10,000 │周育豪之│同上 │
│ │ │18日 │ │郵局帳戶│ │
│ │ │ │ │ │ │
├──┼───┼────┼────┼────┼────────────┤
│二 │王宏緣│106年1月│30,000 │周育豪之│106年1月18日13時55分許,│
│ │ │18日14時│ │郵局帳戶│詐稱是王宏緣弟弟「王宏堯│
│ │ │6分 │ │ │」,向王宏緣借款 │
│ │ ├────┼────┼────┼────────────┤
│ │ │106年1月│50,000 │周育豪之│同上 │
│ │ │18日14時│ │郵局帳戶│ │
│ │ │4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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