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
債 權 人 游麗琴
債 務 人 張惠慈即張惠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故不
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
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