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63號
CHDV,103,司執消債更,63,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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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家瑜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關 係 人 楊啟保
即保證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邱志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劉芳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羅開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華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張家瑜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 字第7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債務人目前於鑫鳳凰綜合藝術



團工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平均為15000元, 並提出鑫鳳凰綜合藝術團出具之在職服務證明書(參本 案卷三第6頁),每月另領取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7800元、家扶補助5100元,是債務人固定收入每月合計 約27900元。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費用共 26165元:(1)房租3500元(2)水費250元(3)電費1600元( 4)交通費1000元(5)伙食費11000元(6)電話費1315元(7) 教育費6000元(8)雜支1500元。衡酌本件聲請人之家庭 狀況,聲請人與其前配偶育有三未成年子女(分別為民 國92、95、98年出生),若依10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平 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869元個人必要之費用為例,聲 請人及應受其扶養者(扶養義務人二人)之生活必須費 用為27173元(計算式:10869+(10869*3/2)=27173 )元,債務人所陳報之必要生活費用為26165元,尚未 逾上列標準,應認債務人所列生活費用均為必要合理。 (三)依債務人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總額27900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26165元後,平均每月餘1735元(計算式: 00000-00000=1735),並願意將名下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現值約100343元,攤提用 以清償其債務;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即如附 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2894元 ,並有資力之保證人擔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保證 人同意書、資力證明參本案卷三第5-6頁),應認其有 履行之誠意及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3.14%,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前揭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 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 算財團,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 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



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 ;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 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 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 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作業,在此指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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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894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3.14%。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08368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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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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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69351 │4.06 │117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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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7428 │0.41 │12 │
│ │司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79394 │2.70 │78 │




│ │司 │ │ │ │
├──┼───────────┼─────┼───┼───────┤
│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15.69 │454 │
│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31593 │1.98 │57 │
│ │司 │ │ │ │
├──┼───────────┼─────┼───┼───────┤
│ 6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銀│273031 │4.11 │119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272469 │4.10 │119 │
│ │限公司 │ │ │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16150 │6.27 │181 │
│ │ │ │ │ │
├──┼───────────┼─────┼───┼───────┤
│ 9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182208 │2.74 │79 │
│ │限公司 │ │ │ │
├──┼───────────┼─────┼───┼───────┤
│10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276925 │4.17 │121 │
│ │司 │ │ │ │
├──┼───────────┼─────┼───┼───────┤
│1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41854 │2.14 │62 │
│ │公司 │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763081 │11.49 │333 │
│ │限公司 │ │ │ │
├──┼───────────┼─────┼───┼───────┤
│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654850 │9.86 │285 │
│ │限公司 │ │ │ │
├──┼───────────┼─────┼───┼───────┤
│1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0000000 │18.31 │531 │
│ │司 │ │ │ │
├──┼───────────┼─────┼───┼───────┤
│15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793938 │11.96 │346 │
│ │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0000000 │ 100 │2894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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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