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03號
CHDV,102,訴,803,2015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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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
原   告 陳崇義
原   告 董俊麟
原   告 董俊佑
原   告 洪平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林素娥
訴訟代理人 張柳森
受告知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訴訟代理人 顏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附圖即田中地政事務所103年2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中關於二水鄉○○段0000地號土地記載「編號E部分、面積6.23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陳崇義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34.5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洪平心取得」之部分,應更正為「編號E部分、面積6.2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陳崇義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34.5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洪平心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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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