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99號
CHDV,102,訴,599,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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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邱仕中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代理人  張貴惇
被   告 江西村
      邱煥斌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換桐
被   告 邱顯荏
      邱虹螢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源潭
被   告 邱顯荐
      邱顯奇
被   告 邱羅花
訴訟代理人 邱士鑫
被   告 江上儀
      江益雄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振豐
被   告 江慈雄
      江聰富
      巫江演說
      邱月裡
      林江敏美
      吳秀麗
      吳采嬪即吳秀娟
被   告 黃秀味
訴訟代理人 邱勢傑
被   告 姚秀春
      邱良雄
      邱建華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鈴
被   告 邱逸翔
訴訟代理人 邱顯良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李鴻良
被  告  江政祐
      江呈壬
      江宜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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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