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9號原 告 邱仕中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複代理人 張貴惇被 告 江西村 邱煥斌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換桐被 告 邱顯荏 邱虹螢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邱源潭被 告 邱顯荐 邱顯奇被 告 邱羅花訴訟代理人 邱士鑫被 告 江上儀 江益雄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江振豐被 告 江慈雄 江聰富 巫江演說 邱月裡 林江敏美 吳秀麗 吳采嬪即吳秀娟被 告 黃秀味訴訟代理人 邱勢傑被 告 姚秀春 邱良雄 邱建華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邱鈴被 告 邱逸翔訴訟代理人 邱顯良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複代理人 李鴻良被 告 江政祐 江呈壬 江宜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