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17號
CHDM,104,附民,117,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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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被   告 侯膺傑
      鄭協順
      陳柔廷
      游雅雁
上列被告因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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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