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11號
CHDM,104,重附民,11,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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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凃泳丞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   告 賴儀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89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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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