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88號
CHDM,104,聲,1488,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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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建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一0九八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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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