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389號
CHDM,104,易,389,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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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儀松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張語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6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相姦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甲○○犯通姦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乙○○係張秀英之夫(乙○○通姦罪嫌,未據其妻張秀英提 出告訴),乙○○曾任民主進步黨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民 主進步黨彰化縣黨部第四屆、第八屆主任委員、民主進步黨 中央黨部社發部主任、臺灣省諮議會第四屆諮議員,甲○○ 前係涂泳丞之妻(二人前於民國92年3月29日結婚,已於104 年6月17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涂泳丞、甲○○(甲○○ 與乙○○相姦罪嫌,未據乙○○妻提出告訴)因乙○○上開 政黨背景受邀加入民主進步黨而成為支持乙○○之民主進步 黨黨員(涂泳丞於94年間乙○○參選彰化縣員林鎮長期間, 捐助新臺幣【下同】6萬元予乙○○並擔任選舉助選工作; 涂泳丞於103年間乙○○子賴澤民參選彰化縣議員期間,捐 助3萬6千元予賴澤民,並無償出借自用小貨車1輛予賴澤民 作為競選宣傳車),乙○○與涂泳丞迄今已結識十餘年,與 涂泳丞為同政黨多年好友,且無任何仇恨糾紛,惟乙○○於 92年3月29日擔任涂泳丞、甲○○結婚儀式之證婚人,明知 甲○○係有配偶之人,竟覬覦好友涂泳丞妻甲○○年輕美色 ,利用其上開豐富黨政經歷及人生閱歷,誘惑涉世未深之甲 ○○,而與甲○○分別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於下述時間 、地點,為下列三次相姦、通姦之行為:
(一)於102年10月7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彰化縣埔 心鄉太平村○○路0段000號「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 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 讀子女時,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 床組上,由乙○○以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為相姦 、通姦行為1次。




(二)於104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由乙○○以車牌號碼 不詳賓士牌自用小客車,搭載甲○○,至南投縣南投市○ ○○路000號金沙灣旅館,在該旅館內某房間之床上,由 乙○○以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 1次。乙○○於該次性行為後,復要求甲○○以行動電話 自拍拍下2人面露微笑、裸露上身,僅以床單遮住下半身 在該汽車旅館房間內床上相依偎之畫面,作為該次性行為 之紀念。
(三)於104年6月15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祥 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華盛 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時,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 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由乙○○以陰莖插入 甲○○陰道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1次。
嗣乙○○於最後一次與甲○○為性行為後仍意猶未盡,在 雙方為性行為之展示床前自後環抱甲○○數分鐘,適涂泳 丞姐夫邱宗榮至該家具行1樓探訪涂泳丞未果,逕至2樓尋 訪,在該2樓樓梯口撞見乙○○自後抱住甲○○,見狀大 感震懼,驚慌失措,不敢打草驚蛇,立即默靜離開該家具 行,邱宗榮經過一夜輾轉未眠,長考是否要告知涂泳丞上 情後,始下定決心,於次日即16日上午某時許,在埔心鄉 某早餐店內,告知涂泳丞上情,並要求涂泳丞勿衝動行事 ,以抓姦在床為原則。涂泳丞經邱宗容告知後,內心痛苦 ,無法釋懷,鎮日感到胃痛,隱忍至同日即16日夜間9時 許該家具行打烊後,始詢問甲○○是否與乙○○有璦昧、 性行為關係,甲○○初加以否認,隨後自覺愧對涂泳丞, 始向涂泳丞坦承。涂泳丞因難以原諒甲○○,甲○○也自 覺愧對涂泳丞,旋於次日即17日,與甲○○一同至彰化縣 埔心鄉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並於104年6月26日 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乙○○、甲○○提出相姦、 通姦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涂泳丞告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 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 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 ,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 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另其他經本件引用之非供述性之物證,均係以該等證據本 身作為證明方法,均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 面所為之陳述,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適用。從而,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 違法取得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下列證據係屬本件 犯罪事實證明所必要,認均得採為本件證據。
二、事實認定部分: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 諱,被告乙○○則矢口否認有何相姦之犯行,辯稱:伊否認 跟被告甲○○發生過性行為,上開家具行是開放的展示空間 ,伊不可能在該處與被告甲○○發生性行為;最後一次伊有 去上開家具行,當時伊抱著被告甲○○,因為被告甲○○說 很喜歡伊,不讓伊走,而且當天還有其他客人來;104年1月 下旬某日下午,被告甲○○說要找伊聊天,伊就載被告甲○ ○出去走走,開到南投時,看到一家汽車旅館就進去了,進 去後被告甲○○說她那個來不方便,也不能辦事,拍拍照就 走了云云。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則辯護稱:公訴人所起 訴比較具體的部分,只有104年1月中旬金沙灣汽車旅館還有 104年6月15日邱宗榮有看到被告乙○○抱著甲○○,這些部 分被告乙○○均否認犯罪,邱宗榮並沒有看到被告乙○○與 甲○○發生性關係,金沙灣汽車旅館相片的部分,無法證明 兩人有發生性行為,另外LINE的部分,被告乙○○大部分都 是在安撫甲○○,希望甲○○能夠和平處理冷靜,不要做不 實的指控;另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都廢除通姦罪的刑事責任 ,苗栗地院陳文貴法官就其所審理的通姦案件,停止審判並 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士林地院蔡志宏法官也就其所承審 的通姦案件停止審判,理由就是通姦是兩個成年人自願在私 領域發生性行為,縱然道德上可議,也不應該由國家用刑法 加以處罰,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無法因此來保護婚 姻關係,所以請求鈞院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惟 若鈞院繼續審理,仍請鈞院審酌縱使通姦罪我國的規範還是 犯罪行為,若認為被告乙○○仍構成犯罪,請從輕量刑。經 查:




(一)按訴訟法之證明及認定之事實,乃歷史之證明及推論,與 自然科學上之實驗證明不同,後者得以實驗求證完全一致 或符合,然訴訟法上之證明及事實認定,以推論高度之蓋 然性,其推論所得之概括認定,通常之人皆可確信為真實 而無庸置疑即足。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 許(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44年度台上字 第702號判例參照)。且共犯(包括對向犯)之陳述固須 無瑕疵可指,且有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 為科刑之基礎。但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共犯陳述 本身外,其他足以佐證其陳述之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 性之證據而言。其所補強者,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 須因補強證據與其陳述相互印證,依社會通念,足使事實 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92 號判決參照)。又男女床第之私,原屬隱密私諱之事,舉 凡男女私通者,欲期「捉姦在床」,萬不得一,故判斷男 女是否有姦淫行為,尚非不得綜合各種間接證據,佐以一 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據以認定之。(二)就被告乙○○、甲○○二人於102年10月7日下午4、5時許 ,在「祥福順家具行」2樓發生性行為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共犯即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 白:102年10月7日當天伊在店裡工作,乙○○說要看衣櫃 ,因為他知道涂泳丞那個時候去臺中接小朋友不在,就在 賣場2樓放衣櫃旁邊的床上發生的,時間約在下午4點多, 乙○○連褲子都沒脫,就拉開褲子的拉鍊,用性器官進入 伊的性器官在體內射精,伊有裝避孕器等情不諱並具結在 卷(參他卷第12、13頁、本院審理筆錄)。被告乙○○雖 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惟觀諸渠2人於案發後之LINE對話 記錄:『(104年6月17日)甲○○:「要不是當初你強上 ,都不會有今天。我恨你!」、乙○○:「我知道是我的 錯,你要我怎麼做?」甲○○:「你知道。」、乙○○: 「我會負責。現在你有什麼想法?」、甲○○:「不知。 何去何從?」(參他卷第20頁)』、『(104年6月24日) 乙○○:「妳不要笨了,這樣妳的受傷會更嚴重。」、甲 ○○:「沒關係,102年10月7日被你硬上了之後,人生就 毀了,出了事,還全部推給我,我的婚姻被你毀掉。」、 乙○○:「我沒有把握的事絕對不會去做,不信妳試試看 。」、甲○○:「我只剩下一個人,你把我逼入絕望。」 (參他卷第23頁)』顯然被告乙○○於上開對話中,已默



認102年10月7日與被告甲○○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基此, 已堪認共犯即被告甲○○上開供述為真。
(三)就被告乙○○、甲○○二人於104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4、5 時許,在金沙灣旅館發生性行為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共犯即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 白:當天乙○○問伊有沒有時間,要不要開車出去,2人 就在路旁碰面,一開始沒打算要去旅館,是乙○○問伊有 沒有時間,後來乙○○就把車子開到汽車旅館,在汽車旅 館內有發生性行為,之後乙○○說要紀念,就由伊拿手機 拍照等情不諱並具結在卷(參偵卷第26頁、本院審理筆錄 ),復提出照片一張附卷可證(參偵卷第53頁)。而觀諸 該照片,被告乙○○及甲○○均面露微笑、裸露上身,僅 以床單遮住下半身在該汽車旅館房間內床上相依偎,顯然 若渠等在該汽車旅館內僅係談話休息,何需脫掉衣服而在 床上相依偎?是以若謂渠等未發生男女間之親密性行為, 實有悖於事理常情,堪認被甲○○上開供述應可採信。(四)就被告乙○○、甲○○二人於104年6月15日下午4、5時許 ,在「祥福順家具行」2樓發生性行為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共犯即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 白:當天乙○○來找伊,有買一個衣櫃,停留十多分鐘, 有跟伊在家具行2樓發生性行為,過程很快,只有5、6分 鐘而已,乙○○沒戴保險套,在伊體內射精,當時樓下另 一個展示場有二個人送貨過來,沒其他客人,事後乙○○ 站在後面抱伊,後來有被姊夫邱宗榮看到等情不諱並具結 在卷(參他卷第13、14頁、偵卷第25頁);核與證人邱宗 榮於偵查中結證稱:104年6月15日下午4、5點要去送家具 ,但回去家具行時找不到甲○○,就找到2樓,看到乙○ ○從後面抱住甲○○等語相符(參偵卷第27頁反面)。復 參諸渠2人於案發後之LINE對話記錄:『(104年6月24日 晚間9時44分起)乙○○:「因為妳是我的最愛。」、甲 ○○:「我被你傷得好重也好痛。」、乙○○:「我對妳 只有愛沒有恨。」、甲○○:「你還敢說,那天我告訴, 我不想見你,你還來,都是你害的。」、乙○○:「我不 笨,只是我太愛妳的關係。」、甲○○:「我怎麼面對整 個家族。」、乙○○:「妳誘導式的叫我過去,妳說快暑 假了。意思,我不過去暑假就不能過去了。」、甲○○: 「乙○○,你真正讓我太令我失望了,太令我失望了。」 、乙○○:「我不笨,我只有說過,我非常愛妳,愛妳入 骨,妳是我的最愛…」(參他卷第40、41頁)』顯然於對 話中,被告甲○○所稱「都是你害的」,應係指遭邱宗榮



撞見而事跡敗露乙節,而由被告乙○○回以「妳誘導式的 叫我過去,妳說快暑假了。意思,我不過去暑假就不能過 去了。」等語觀之,其過去上開家具行應係有特定之目的 ,即與被告甲○○發生性行為,否則若僅是單純過去,大 可光明正大,何有區分暑假、非暑假之必要?蓋暑假期間 因為告訴人涂泳丞不用往返臺中接送小孩,有較長之時間 待在家中,2人自然較無機會發生性行為。基上,堪認被 告甲○○上開供述應可採信,當日被告2人確有發生性行 為,事後因被告乙○○擁抱被告甲○○之過程,遭邱宗榮 撞見始東窗事發。
(五)另衡諸被告甲○○於上開時間,與告訴人涂泳丞仍存有婚 姻關係並育有幼子,實難想像倘非被告甲○○與被告乙○ ○確有發生性行為,被告甲○○會故意杜撰前詞而引爆家 庭風波。而被告甲○○於偵查中指證被告乙○○腹部有一 顆紅痣,並手繪簡圖一張(參他卷第13、17頁),經檢察 官勘驗被告乙○○之身體後,被告乙○○確實於腹部、由 被告甲○○所指認處有一顆紅痣,此有勘驗照片2張附卷 可按(參偵卷第48、52頁),是以被告甲○○因多次與被 告乙○○發生親密關係,因而知悉被告乙○○身體之特徵 ,亦核與常情相符。再依卷附被告2人之LINE對話記錄( 參他卷的21、22、26-44頁),被告乙○○於104年6月24 日、25日,對被告甲○○傳送:「不要因愚昧而把自己推 向滅亡」、「留下一條路自己可以走的,不要把所有的路 都堵死」、「我們的現在都是在走鋼索,如果大家想要平 安,順利落幕,我希望我們可以當面溝通,如果妳不想, 而是想把事情繼續鬧大,那我也無言」、「在公開場合見 面也行,我們只討論案情而已,不討論也沒有關係,我就 用我的方式處理了」、「我希望在出庭前妳有時間,我們 討論一下,在公開場合見面也行」、「我們當面溝通是對 大家都好,可以把傷害降到最低,如果沒有這樣做,未來 的發展就變成不可預測,大家都會很慘,妳思考看看,或 者請教專家一下」、「我們不能坐下來談?一定要弄到不 可收拾才高興?」等訊息(參他卷第28-34頁),顯然於 本案東窗事發後,被告乙○○竟仍聯繫被告甲○○,要求 其見面一同串供以逃避罪責,倘若其問心無愧,何需有此 意圖串供之舉?而觀諸被告乙○○之上開提議均遭被告甲 ○○所拒絕,且被告甲○○於告訴人104年6月26日提出告 訴前之同年月17日,即已與告訴人辦畢離婚登記,此有被 告甲○○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他卷第8頁),致 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



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之餘地,亦可全然排除被告乙○○所稱遭設局陷害之可 能性,更足徵被告甲○○上開供述可以採信。
(六)基上所述,被告甲○○係通、相姦罪之「對向犯」之一, 其就本案之通、相姦行為,係在場親身參與且著手實施之 行為人,其供述即屬本案犯行之直接證據,加上本案亦有 上開其他必要證據足以補強,綜合上開各項事證相互勾稽 綜合判斷,已足堪認定被告2人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為 性交行為之事實。至被告乙○○上開辯解,均顯係事後卸 責之詞,難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甲○○ 上開相姦、通姦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七)至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雖請求本院裁定停止審判,並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惟按「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 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362號、第 552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 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 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 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22 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婚姻 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 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 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239條對於通姦者、 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 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 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通姦 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2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 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 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 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 違背。」業經大法官會議第554號解釋在案。本院亦認此 部分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尚無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故 辯護人之聲請尚難准許,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有配偶之 人與人通姦罪;被告乙○○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39條 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被告甲○○、乙○○先後3 次通姦、相姦犯行間,犯罪時間互有相當之間隔,顯係另 行起意,難認有時、地密接之情形而認係接續犯之包括一



罪,則被告甲○○3次通姦犯行、乙○○3次相姦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乙○○之選任辯護 人認為構成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應僅論以一罪,尚有所 誤會。
(二)爰審酌被告乙○○曾擔任民意代表及多項黨政要職,且推 舉其子賴澤民繼承其政治衣缽參選本屆縣議員,獲選民支 持以第二高票12208票,當選本屆彰化縣議員,又在本案 東窗事發前,為不分區立委之熱門人選,本應不負支持選 民所託,為民表率;且其擔任告訴人與被告甲○○之證婚 人,又與告訴人為十餘年之好友,竟覬覦好友妻之年輕美 色,利用其崇高之身分地位與豐富之人生閱歷,勾引涉世 未深之好友妻出軌,使好友夫妻婚姻破裂離婚,破壞好友 十餘年之美滿婚姻家庭,造成告訴人難以撫平之心理痛楚 ,且東窗事發後竟一再聯繫被告甲○○見面討論案情,意 圖串供卸責,於偵查、審理中仍藉詞狡飾,無絲毫悔意, 復未與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實屬惡劣,被告甲○○則自 始自終坦承犯行,因年輕視淺一時迷惘而觸法,已知悔誤 ,犯後態度良好,暨被告2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再各定渠等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因一時迷惘失慮致犯本罪,且本案係因被告乙○ ○而起已如前述,其可責性顯然較低,又犯後態度良好, 且其面對家庭之破裂及親友之指責,對其所造成之壓力, 毋寧較刑罰為重,另其仍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信其經 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就被告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甲○○分別基於相姦、通姦之 犯意,而於下述時、地為相姦、通姦之行為,因認被告乙○ ○、甲○○此部分亦涉刑法第239條之相姦及通姦罪嫌。(一)於102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於102年11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三)於102年11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四)於102年12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五)於102年12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六)於103年1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七)於103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八)於103年2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九)於103年2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於103年3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一)於103年3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二)於103年4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三)於103年4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四)於103年5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五)於103年5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六)於103年6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七)於103年6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八)於103年7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九)於103年7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十)於103年8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一)於103年8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二)於103年9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三)於103年9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乙○○(經甲○○指認,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四)於103年10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 上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 潭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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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