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人毓
詹健良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06
8、6991、8157號),被告認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人毓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詹健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二編號1、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2、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 實
一、賴育德(現由本院通緝中,俟通緝到案再行審結)、劉人毓 二人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賴育德向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 0000-00號、0000-00號、00-0000號及0000-00等偽造車牌, 並於附表一編號2、3、4、5及編號7等次犯案時,懸掛該等 偽造車牌於作案之車輛上而行使之(各次懸掛偽造車牌之情 形,詳如附表一編號2、3、4、5、7所示),以逃避警方追 緝,均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號牌管理之正確性; 賴育德、劉人毓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 方法,竊取如附表一所示民眾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或車牌得手 ,復將竊得之自用小客車變賣得款朋分花用。
二、詹健良明知賴育德、劉人毓二人有在竊取他人之自用小客車 變賣牟利,竟先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2、3 所示之時間,向賴育德、劉人毓買入其等偷竊而來如附表二 編號2、3所示之贓車;另明知劉人毓、賴育德先後所竊得如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車輛為贓車,仍先後基於寄藏贓物之 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期間,同意劉人毓、賴育德將 該等車輛寄存在其位於台中市○里區○○路0段00○00巷00 號住處之地下停車場為藏匿。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 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查被告劉人毓就附表一
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以及被告詹健良就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犯行,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3年 度偵字第30851號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即該起訴書 附表編號43、55、56及58部分】(見本院卷第93至102頁) ,但因本案本院之繫屬日期為民國104年3月16日,而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就該案之繫屬日期為104年3月23日,有本院之收 文戳章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1、266頁),亦即本院就上述檢察官重複起訴部分,為繫 屬在先之法院,依上揭規定,應由本院審判之,先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就被告劉人毓之犯行部分:
㈠被告劉人毓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犯罪事實,已據被 告劉人毓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坦白承認,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1至8證據欄所列之證據可證,足認被告劉人毓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
㈡檢察官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及編號4【與本判決相對應之犯罪 為附表一編號1、4】所載被告劉人毓與賴育德之行竊方法, 雖未論及有攜帶器械行竊之情形,僅謂係由被告賴育德持磚 塊擊破車窗行竊云云。就此等部分,固然被告賴育德於偵查 中為此供述(見103偵6068卷第109頁及背面);但被告劉人 毓於偵查中及本院審判中則供稱賴育德有攜帶T型扳手或螺 絲起子等器械下車行竊等語(見103偵6068卷第112頁背面、 本院卷第183頁背面)。參酌被告賴育德自承從103年2月間 即加入汽車竊盜集團參與犯罪一情(見103偵8157卷第2頁) ,亦即早在該2次犯罪之前即已從事竊盜犯罪,並非無竊盜 經驗之新手;且觀之附表一編號5至8等4次在附表一編號1、 4之前的犯罪,被告劉人毓、賴育德於行竊之際,均有攜帶 扳手、起子等器械,衡情其等在往後之犯罪,亦當係循此模 式犯案,以便迅及行竊得手,不可能反而徒手,靠犯罪現場 有無磚塊可撿拾之運氣作案。是以被告劉人毓之供述合乎其 等之犯案模式,較為可採。另檢察官於起訴書附表編號5認 為被告劉人毓、賴育德竊取車號00-0000號車牌之行竊過程 ,係由劉人毓把風、賴育德行竊一節,與被告劉人毓、賴育 德於警詢均供稱係由被告劉人毓下手行竊一情(見103偵815 7卷第4、12頁)不符,因被告劉人毓、賴育德二人均親自參 與犯罪,對於犯罪情節最為瞭然,且其等又承認犯罪,對於 該次犯罪過程,自無隱瞞之必要,是應以其等互核一致之供 述為可信。則就此等部分,應以本院調查所得之事實為認定 。
㈢至於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含附表)所載與卷證不符之誤植部
分,均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判中更正,詳情如附表一所示 ,均併此敘明。
㈣被告劉人毓、賴育德於附表一所示犯行中攜帶犯罪之T型扳 手、起子、斜口鉗、鐵勾等器械,雖未經扣案,而不知其客 觀樣式,但從該等器械可以破壞車窗、拆卸緊鎖車牌之螺絲 等情觀之,顯係金屬製之堅硬工具,自足以傷害人之生命、 身體,於客觀上具有危險性,應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所規範之兇器無訛(至於檢察官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4欄內 謂「磚塊」為兇器一節,核與現行實務見解不符,最高法院 9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汽車牌照為公路 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 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偽造、變造汽車牌照,即 無依同法第211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 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是被告劉人 毓、賴育德於附表一編號2、3、4、5及編號7等次犯案時, 懸掛如附表各該編號欄內所示之偽造車牌,自屬構成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
㈤基上所述,被告劉人毓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均堪 以認定。
二、就被告詹健良之犯行部分:
㈠被告詹健良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犯罪事實,已據被 告詹健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坦白承認,並有如附表 二編號1至4證據欄所列之證據可證,足認被告詹健良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
㈡檢察官於起訴書附表編號2、3、4內雖記載:被告詹健良下訂 後,再由被告劉人毓、賴育德二人依下訂車款行竊等語。惟 參諸被告賴育德、劉人毓於警詢均供承於103年2月間即加入 汽車竊盜集團參與犯罪等情(見103偵8157卷第2、10頁), 足見被告劉人毓、賴育德在被告詹健良與其等接洽購買贓車 之前,即有竊盜之犯意甚明。被告賴育德於偵查中固供稱: 詹健良跟我是朋友,每次都是由詹健良指定車輛後,由我跟 劉人毓下手偷車,偷到車後交給詹健良,依車種詹健良給我 不同的金錢等語(見103偵6068卷第109頁);另被告詹健於 偵查中供稱:我先電話跟賴育德約見面,見面後我跟賴育德 說我要特定的車型,我知道車子是賴育德、劉人毓一起偷的 ,因為我有收購事故車,我要把偷來的車子引擎、車身號碼 磨掉後,印上新的號碼換到事故車上,再賣給不知情的客戶 等語(見103偵6068卷第115頁)。但如上述,被告劉人毓、 賴育德本有竊盜犯意,非因被告賴育德告知要買特定車款之
贓車,始引發被告劉人毓、賴育德之竊盜犯意;且被告詹健 良係出於購買贓車之意思與被告賴育德接洽,主觀上不能認 為有竊盜犯意,於客觀上亦無參與劉人毓、賴育德之竊盜行 為,是被告詹健良就檢察官所指上述部分,仍僅構成故買贓 物及寄藏贓物而已。
㈢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對被告詹健良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之寄藏贓物期間,並未指明,自應依本院調查所得之事實為 認定。
㈣基上所述,被告詹健良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均堪 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劉人毓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竊取車輛或車牌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就附表一編 號2、3、4、5及編號7所示之懸掛偽造車牌外出犯竊盜案件 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被告劉人毓就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與賴育德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劉人毓就上開犯行間 ,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犯罪時地有異,乃屬數罪,應 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詹健良於為附表二編號2、3、4之犯行後,刑法第349條 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後就故買贓物、寄藏贓物之法定刑部分,已提高科或 併科罰金之數額,自屬不利被告詹健良,就此等部分,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是核被告詹健良就附表編號1、4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檢察官 於起訴書內認被告詹健良所為附表二編號1之罪,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一節,尚有未洽);就附 表編號2、3所為,各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 物罪。被告詹健良就上開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詹健良曾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2月18日執行完畢一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詹健良之前案紀錄表1份卷可考, 被告詹健良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數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屬累犯 ,皆應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人毓先前未有犯罪前 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劉人毓之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參,其因缺錢花用,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卻與 賴育德以攜帶兇器等手段行竊,恣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且
其中部分犯行,並以懸掛偽造車牌外出犯案,以逃避追查, 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牌照管理之正確性,破壞社會之 安寧秩序,所為殊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劉人毓年紀尚輕、涉 世未深,目前尚就讀大學當中,有被告劉人毓之學生證、繳 費收據等均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5頁)。另被告詹 健良故買、寄藏贓物,所為均足以造成財產犯罪之追緝困難 ,並便利竊盜犯之處分贓物,而助長竊盜風氣,有害社會治 安,所為甚為可議;兼衡被告劉人毓、詹健良二人於犯後均 坦承犯行,惟均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以及 其等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乃核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被告劉人毓、詹健良 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部分,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所 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劉人 毓、賴育德供附表一犯罪所用之兇器、行車電腦、偽造車牌 等物,雖應屬被告賴育德所有,但因未經扣案,又非屬違禁 物,既不能證明仍然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擾,爰均不為沒 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16條、第212條、第349條第1項、修正前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修正前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被告劉人毓犯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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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 罪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
│ 1 │於民國103年5月4日 │1.被告劉人毓之自│劉人毓共同犯攜│
│ │凌晨3、4時許,在台│ 白(警卷第54頁│帶兇器竊盜罪,│
│ │中市南區台中路196 │ ,103偵6068卷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號前,由劉人毓把風│ 第112頁,本院 │,如易科罰金,│
│ │,賴育德持客觀上足│ 卷第183頁背面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以對人之生命、身體│ 、201、229、26│折算壹日。 │
│ │構成威脅之T型扳手 │ 0頁背面) │ │
│ │、起子等器械,擊破│2.共犯賴育德之陳│ │
│ │林志勳所有停放該處│ 述(警卷第4頁 │ │
│ │之車牌號碼0000-00 │ ,103偵6068卷 │ │
│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 第109頁背面、1│ │
│ │(毀損部分,因被害│ 45頁背面) │ │
│ │人於偵查中未告訴,│3.證人林志勳之陳│ │
│ │檢察官未起訴),侵│ 述(警卷第163 │ │
│ │入扳開儀表板將自備│ 、164頁) │ │
│ │之行車電腦更換至該│4.車輛詳細資料、│ │
│ │車上,發動該車駛離│ 彰化縣警察局車│ │
│ │現場而竊取得手。 │ 輛尋獲電腦輸入│ │
│ │ │ 單、贓物認領保│ │
│ │ │ 管單、臺中市政│ │
│ │ │ 府警察局車輛協│ │
│ │ │ 尋電腦輸入單、│ │
│ │ │ 失車-案件基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警卷第165-│ │
│ │ │ 171、175頁) │ │
├──┼─────────┼────────┼───────┤
│ 2 │劉人毓、賴育德於 │1.被告劉人毓之自│劉人毓共同犯攜│
│ │103年5月23日凌晨3 │ 白(警卷第56頁│帶兇器竊盜罪,│
│ │、4時許,駕駛上述 │ ,103偵6068卷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換掛偽造之0000-00 │ 第112頁背面、 │,如易科罰金,│
│ │車牌之車號0000-00 │ 146頁背面、147│以新臺幣壹仟元│
│ │號自用小客車,至嘉│ 頁,本院卷第18│折算壹日。又共│
│ │義縣○○鄉○○村○│ 3頁背面、第201│同犯行使特種文│
│ │○路000號,由劉人 │ 頁背面、229、 │書罪,處有期徒│
│ │毓把風,賴育德持客│ 260頁背面) │刑叁月,如易科│
│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2.共犯賴育德之陳│罰金,以新臺幣│
│ │、身體構成威脅之T │ 述(警卷第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型扳手、螺絲起子、│ ,103偵6068卷 │。 │
│ │斜口鉗、鐵勾(約4 │ 第109頁背面、1│ │
│ │、5個手掌長)等器 │ 46頁) │ │
│ │械,擊破賴志清所有│3.證人賴志清之陳│ │
│ │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 述(警卷第177 │ │
│ │0000-00號自用小客 │ 頁) │ │
│ │車之車窗(毀損部分│4.證人即車號0000│ │
│ │,因被害人於偵查中│ -UH號自小客車 │ │
│ │未告訴,檢察官未起│ 使用人尤當富之│ │
│ │訴),竊取該車得手│ 陳述(警卷第23│ │
│ │。 │ 7、238頁) │ │
│ │ │5.偵查報告及監視│ │
│ │ │ 器畫面照片(警│ │
│ │ │ 卷第25-27、187│ │
│ │ │ -197、239、241│ │
│ │ │ 、247頁)、蒐 │ │
│ │ │ 證照片(警卷第│ │
│ │ │ 243、245頁) │ │
│ │ │6.車輛詳細資料、│ │
│ │ │ 失車-案件基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警卷第183 │ │
│ │ │ 、185頁) │ │
├──┼─────────┼────────┼───────┤
│ 3 │劉人毓、賴育德於 │1.被告劉人毓之自│劉人毓共同犯攜│
│ │103年5月28日凌晨3 │ 白(103偵6068 │帶兇器竊盜罪,│
│ │、4時許,駕駛上述 │ 卷第113頁、147│處有期徒刑陸月│
│ │換掛偽造之0000-00 │ 頁,本院卷第18│,如易科罰金,│
│ │車牌之0000-00號自 │ 3頁背面、201頁│以新臺幣壹仟元│
│ │用小客車,至在雲林│ 背面、229頁背 │折算壹日。又共│
│ │縣斗六市上海路261 │ 面、260頁背面 │同犯行使特種文│
│ │號對面(起訴書誤載│ ) │書罪,處有期徒│
│ │為「雲林縣斗六市上│2.共犯賴育德之陳│刑叁月,如易科│
│ │海路26號對面」,因│ 述(警卷第7頁 │罰金,以新臺幣│
│ │與卷證不符,經公訴│ ,103偵6068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檢察官予以更正),│ 第109頁背面、 │。 │
│ │由劉人毓把風,賴育│ 146頁) │ │
│ │德持客觀上足以對人│3.證人辛美華之陳│ │
│ │之生命、身體構成威│ 述(警卷第199-│ │
│ │脅之T型扳手、鐵勾 │ 201頁) │ │
│ │、螺絲起子等器械,│4.證人即車號0000│ │
│ │竊取辛美華向和運租│ -UH號自小客車 │ │
│ │車股份有限公司租用│ 使用人尤當富之│ │
│ │之車牌號碼0000-00 │ 陳述(警卷第23│ │
│ │號(起訴書誤載為「│ 7、238頁) │ │
│ │00-0000」,因與卷 │5.偵查報告及監視│ │
│ │證不符,經公訴檢察│ 器畫面照片(警│ │
│ │官予以更正)自用小│ 卷第21-23、207│ │
│ │客車得手。 │ 、239、241、24│ │
│ │ │ 7頁)、蒐證照 │ │
│ │ │ 片(警卷第243 │ │
│ │ │ 、245頁) │ │
│ │ │6.車輛詳細資料、│ │
│ │ │ 失車-案件基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雲林縣警察│ │
│ │ │ 局車輛協尋電腦│ │
│ │ │ 輸入單(警卷第│ │
│ │ │ 203、205、217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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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人毓、賴育德於 │1.被告劉人毓之自│劉人毓共同犯攜│
│ │103年6月6日(起訴 │ 白(警卷第57頁│帶兇器竊盜罪,│
│ │書誤載為「103年6月│ ,103偵6068卷 │處有期徒刑陸月│
│ │3日」,因與卷證不 │ 第112頁背面、1│,如易科罰金,│
│ │符,經公訴檢察官予│ 13、147頁,本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以更正)凌晨3、4時│ 院卷第183頁背 │折算壹日。又共│
│ │許,駕駛上述換掛偽│ 面、第202、229│同犯行使特種文│
│ │造之0000-00車牌( │ 頁背面、261頁 │書罪,處有期徒│
│ │起訴書誤載為「0000│ ) │刑叁月,如易科│
│ │-0000」號車牌,因 │2.共犯賴育德之陳│罰金,以新臺幣│
│ │與卷證不符,經公訴│ 述(警卷第7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檢察官予以更正)之│ ,103偵6068卷 │。 │
│ │0000-00號自用小客 │ 第109、146頁)│ │
│ │車,至彰化縣彰化市│3.證人高健富之陳│ │
│ │平安街13號前,由劉│ 述(警卷第219 │ │
│ │人毓把風,賴育德持│ -221頁) │ │
│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4.證人即車號0000│ │
│ │命、身體構成威脅之│ -TL號自小客車 │ │
│ │T型扳手等器械,擊 │ 車主蔡忠志之陳│ │
│ │破力邁實業社所有(│ 述(警卷第249 │ │
│ │由高健富使用)停放│ 、250頁) │ │
│ │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5.偵查報告及監視│ │
│ │-C5號自用小客車車 │ 器畫面照片(警│ │
│ │窗(毀損部分,因被│ 卷第15-19、29-│ │
│ │害人於偵查中未告訴│ 43、251、253、│ │
│ │,檢察官未起訴),│ 257頁)、蒐證 │ │
│ │侵入扳開儀表板,將│ 照片(警卷第25│ │
│ │自備之行車電腦更換│ 5頁) │ │
│ │至該車上,發動該車│6.車輛詳細資料、│ │
│ │駛離現場而竊取得手│ 失車-案件基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警卷第223 │ │
│ │ │ 、22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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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劉人毓、賴育德於 │1.被告劉人毓之自│劉人毓共同犯攜│
│ │103年3月9日凌晨2時│ 白(103偵6068 │帶兇器竊盜罪,│
│ │44分許,駕駛懸掛偽│ 卷第147頁,103│處有期徒刑陸月│
│ │造之00-0000號車牌 │ 偵8157卷第12頁│,如易科罰金,│
│ │之某不詳車輛,至彰│ ,本院卷第183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化縣田中鎮斗中路1 │ 頁背面、第202 │折算壹日。又共│
│ │段137巷15弄13號旁 │ 、230、261頁)│同犯行使特種文│
│ │空地,由劉人毓持客│2.共犯賴育德之陳│書罪,處有期徒│
│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述(103偵6068 │刑叁月,如易科│
│ │、身體構成威脅之T │ 卷第146頁,103│罰金,以新臺幣│
│ │型扳手等器械,竊取│ 偵8157卷第4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章銘所有停放該處│ ) │。 │
│ │之車號00-0000號自 │3.證人陳章銘之陳│ │
│ │小客車之車牌2面得 │ 述(103偵8157 │ │
│ │手,劉人毓、賴育德│ 卷第17頁) │ │
│ │並即將該竊得之00-0│4.監視器畫面照片│ │
│ │000號車牌2面換掛至│ (103偵8157卷 │ │
│ │該作案車輛上。 │ 第26、27頁) │ │
│ │ │5.失車-案件基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3偵8157 │ │
│ │ │ 卷第42頁) │ │
├──┼─────────┼────────┼───────┤
│ 6 │劉人毓、賴育德於 │1.被告劉人毓之自│劉人毓共同犯攜│
│ │103年3月9日凌晨2時│ 白(103偵6068 │帶兇器竊盜罪,│
│ │55分許,駕駛換掛上│ 卷第147頁,103│處有期徒刑陸月│
│ │述竊得之00-0000號 │ 偵8157卷第12頁│,如易科罰金,│
│ │車牌之某不詳車輛,│ ,本院卷第183 │以新臺幣壹仟元│
│ │至彰化縣員林市員東│ 頁背面、第202 │折算壹日。 │
│ │路2段305號前,由劉│ 頁背面、230、 │ │
│ │人毓把風,賴育德持│ 261) │ │
│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2.共犯賴育德之陳│ │
│ │命、身體構成威脅之│ 述(103偵6068 │ │
│ │之T型扳手、起子等 │ 卷第146頁及背 │ │
│ │器械開啟蕭淑華所有│ 面,103偵8157 │ │
│ │之車牌號碼0000-00 │ 卷第4頁) │ │
│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3.證人蕭淑華之陳│ │
│ │侵入車內並換上自備│ 述(103偵8157 │ │
│ │之行車電腦,而竊取│ 卷第20頁) │ │
│ │得手。 │4.監視器畫面照片│ │
│ │ │ 述(103偵8157 │ │
│ │ │ 卷第28-33頁) │ │
│ │ │5.失車-案件基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3偵8157 │ │
│ │ │ 卷第43頁) │ │
├──┼─────────┼────────┼───────┤
│ 7 │劉人毓、賴育德於 │1.被告劉人毓之自│劉人毓共同犯攜│
│ │103年4月1日凌晨2時│ 白(103偵6068 │帶兇器竊盜罪,│
│ │許,駕駛懸掛偽造之│ 卷第147頁背面 │處有期徒刑陸月│
│ │0000-00號車牌之某 │ ,103偵8157卷 │,如易科罰金,│
│ │不詳車輛,至台中市│ 第14頁,本院卷│以新臺幣壹仟元│
│ │大肚區(起訴書附表│ 第183頁背面、 │折算壹日。又共│
│ │誤載為大路區)沙田│ 第202頁背面、2│同犯行使特種文│
│ │路1段898號前,由劉│ 30、261頁背面 │書罪,處有期徒│
│ │人毓把風,賴育德持│ ) │刑叁月,如易科│
│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2.共犯賴育德之陳│罰金,以新臺幣│
│ │命、身體構成威脅之│ 述(103偵6068 │壹仟元折算壹日│
│ │T型扳手等器械,竊 │ 卷第146頁背面 │。 │
│ │取紀淮鈞所有之車牌│ ,103偵8157卷 │ │
│ │號碼00-0000號自用 │ 第5頁) │ │
│ │小客車之車牌2面得 │3.證人紀淮鈞之陳│ │
│ │手。 │ 述(103偵8157 │ │
│ │ │ 卷第22、23頁)│ │
│ │ │4.失車-案件基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3偵8157 │ │
│ │ │ 卷第46頁) │ │
├──┼─────────┼────────┼───────┤
│ 8 │劉人毓、賴育德於 │1.被告劉人毓之自│劉人毓共同犯攜│
│ │103年4月1日凌晨3時│ 白(103偵6068 │帶兇器竊盜罪,│
│ │許,駕駛換掛上述竊│ 卷第147頁背面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得00-0000車牌之某 │ ,本院卷第183 │,如易科罰金,│
│ │不詳車輛,至彰化縣│ 頁背面、第202 │以新臺幣壹仟元│
│ │田中鎮○○街00號前│ 頁背面、230背 │折算壹日。 │
│ │,由劉人毓把風,賴│ 面、261頁背面 │ │
│ │育德持客觀上足以對│ ) │ │
│ │人之生命、身體構成│2.共犯賴育德之陳│ │
│ │威脅之之T型扳手、 │ 述(103偵6068 │ │
│ │起子等器械開啟竊取│ 卷第146頁背面 │ │
│ │張玟絨所有之000-00│ ,103偵8157卷 │ │
│ │00號自小客車,侵入│ 第5頁) │ │
│ │車內並換上自備之行│3.證人張玟絨之陳│ │
│ │車電腦,而竊取得手│ 述(103偵8157 │ │
│ │。 │ 卷第24、25頁)│ │
│ │ │4.監視器畫面照片│ │
│ │ │ (103偵8157卷 │ │
│ │ │ 第39-41頁) │ │
│ │ │5.失車-案件基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3偵8157 │ │
│ │ │ 卷第47頁) │ │
└──┴─────────┴────────┴───────┘
附表二:被告詹健良犯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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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 罪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
│ 1 │詹健良明知劉人毓、│1.被告詹健良之自│詹健良犯寄藏贓│
│ │賴育德所竊得之上述│ 白(警卷第112 │物罪,累犯,處│
│ │車牌號碼0000-00號 │ 、113頁,103偵│有期徒刑陸月,│
│ │自用小客車為贓物,│ 6068卷第115頁 │如易科罰金,以│
│ │仍同意劉人毓、賴育│ 背面、147頁背 │新臺幣壹仟元折│
│ │德寄存於其位於台中│ 面,本院卷第18│算壹日。 │
│ │市○○區○○路0段 │ 2頁背面、201頁│ │
│ │00之00巷00號住處之│ 背面、229、261│ │
│ │地下停車場為藏匿,│ 頁背面) │ │
│ │迄至103年6月24日為│2.證人即同案被告│ │
│ │警在該處查獲。 │ 劉人毓之陳述(│ │
│ │ │ 警卷第58頁,10│ │
│ │ │ 3偵6068卷第146│ │
│ │ │ 頁背面)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 │
│ │ │ 賴育德之陳述(│ │
│ │ │ 103偵6068卷第1│ │
│ │ │ 10頁、145頁背 │ │
│ │ │ 面) │ │
│ │ │4.證人即被害人林│ │
│ │ │ 志勳之陳述(警│ │
│ │ │ 卷第163、164頁│ │
│ │ │ ) │ │
│ │ │5.偵查報告及監視│ │
│ │ │ 器畫面照片(警│ │
│ │ │ 卷第15-19頁) │ │
│ │ │6.車輛詳細資料、│ │
│ │ │ 彰化縣警察局車│ │
│ │ │ 輛尋獲電腦輸入│ │
│ │ │ 單、贓物認領保│ │
│ │ │ 管單、臺中市政│ │
│ │ │ 府警察局車輛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