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智訴字,104年度,3號
CHDM,104,審智訴,3,201510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貞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杜逸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5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淑貞為雅虎奇摩超級商城購物網站商 店「淨園淨水居家生活館」之業務。葉淑貞於民國103年間 某日,未經告訴人康綺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000巷00號,下稱康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銷售, 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將康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SONAKI進口維他命C負離子除氯蓮蓬頭組」廣告文案與攝影 著作4張,使用電腦設備重製後,登載於上開商店網頁中用 於販售相關蓮蓬頭產品,而公開傳輸之,嗣告訴人公司人員 上網瀏覽時察覺而蒐證報警處理。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 認被告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善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1/1頁


參考資料
康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