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257號
CHDM,104,審交易,257,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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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3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 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並據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4 年度司斗調字第209 號調解程序筆 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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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