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41號
PTDV,104,補,541,201510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溫蘭妹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鍾○○、鍾○○、吳○
  ○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請提出屏東縣內埔鄉○○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均勿遮隱)。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