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9號
PTDV,104,家訴,9,201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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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蘇邱月梅
      邱連櫻
      邱文隆
      邱國彰
      邱玉繡
      徐展文
      蔡鑫華
      蔡芳庭
      邱鄭綉雲
      邱士權
      邱珠雅
      邱聖雄
      呂邱春金
      陳邱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國卿
被   告 邱贏輝
      許靜華
      邱文廷
      邱俊程
      邱睦仁
      邱錫金
      邱齡瑱
      邱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邱齡填」之記載,應更正為「邱齡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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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