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蘇邱月梅
邱連櫻
邱文隆
邱國彰
邱玉繡
徐展文
蔡鑫華
蔡芳庭
邱鄭綉雲
邱士權
邱珠雅
邱聖雄
呂邱春金
陳邱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國卿
被 告 邱贏輝
許靜華
邱文廷
邱俊程
邱睦仁
邱錫金
邱齡瑱
邱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邱齡填」之記載,應更正為「邱齡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