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126號
PTDV,104,家救,126,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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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林嘉鎮
代 理 人 歐陽珮律師
複代理人  曾瓊玉
相 對 人 林敏娟
      林玉婷
      林雪珠
      林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4 年 度家補字第297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等節,業據其提出 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03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等為為證,復參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 又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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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