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26號
原 告 黃正剛
被 告 王雪華 (國內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雪華居留證統一編號「TD00414041號」記載,應更正為「TB200388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