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202號
PTDV,104,司繼,1202,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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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02號
陳 報 人 潘莉莉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陳報人係被繼承人曾潘玉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滿州
  鄉○○村○○路0 ○0 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
  4 年7 月1 日死亡,陳報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曾潘玉蕊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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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