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93號聲 請 人 巴榮輝代 理 人 李素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志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提示日期、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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