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89號
PTDV,104,司票,689,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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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千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龍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聖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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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