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9號聲 請 人 千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龍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聖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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