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31號
PTDV,104,司拍,231,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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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陳幸福
相 對 人 陳全成
      陳俊廷
      羅利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㈢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全成陳俊廷於民國94年2 月 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㈢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為自94年2 月23日起至99年2 月22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 陳全成於94年5 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為自94年4 月29日起至99年2 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於94年7 月7 日,權利價值變更為48萬元,權利存續期間變更為94年 4 月29日起至104 年2 月22日止,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陳全成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30萬元(陳俊廷為連帶保證人) 、②20萬元、③2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①99年2 月22日、② 104 年4 月22日、③104 年2 月22日,並均有利息之約定。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陳全成陳俊廷未依約履行;又屏 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因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屏東縣 ○○鄉○○段00○0000地號等土地,其中85-4、85-6地號, 於104 年4 月16日登記予相對人羅利蓉,且聲請人之抵押權 亦經轉載登記於其上,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及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全成陳俊廷羅利蓉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陳全成羅利蓉均仍未以 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相對人陳俊廷則具狀陳稱:其已對聲 請人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並由本院審理中,是兩造對於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有爭執等語。惟因拍賣抵押物事件,係



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 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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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㈠ 10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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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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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塩埔鄉 │塩南│ │85 │旱│0 │13 │55.22 │4320分│所有權人: │
│ │ │ │ │ │ │ │ │ │ │之350 │陳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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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塩埔鄉 │塩南│ │94 │旱│0 │ 2 │04.00 │3分之1│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陳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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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塩埔鄉 │塩南│ │96 │旱│0 │ 2 │41.01 │3分之1│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陳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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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 10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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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塩埔鄉 │塩南│ │85-4 │旱│0 │0 │48.66 │3分之1│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羅利蓉、分│
│ │ │ │ │ │ │ │ │ │ │ │割自塩南段│
│ │ │ │ │ │ │ │ │ │ │ │8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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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塩埔鄉 │塩南│ │85-6 │旱│0 │0 │93.11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羅利蓉、分│
│ │ │ │ │ │ │ │ │ │ │ │割自塩南段│
│ │ │ │ │ │ │ │ │ │ │ │85地號 │
├──┼───┼────┼──┼──┼───┼─┼──┼──┼────┼───┼─────┤
│003 │屏東縣│塩埔鄉 │塩南│ │94 │旱│0 │2 │04.00 │3分之1│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陳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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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縣│塩埔鄉 │塩南│ │96 │旱│0 │2 │41.01 │3分之1│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陳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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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㈢(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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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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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 │豐年路5巷6之2 │塩埔鄉塩南段85│加強磚造、│一層68.52、二層68.52, │陽台6.09、│全部│所有權人:陳俊廷
│ │ │號 │-6、96地號 │二層樓房 │合計137.04 │平台6.09、│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8.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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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