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李素梅
相 對 人 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陳家妙即陳奇妙於民國97年12月1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87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2月 10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 陳家妙即陳奇妙未依約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信託 登記予相對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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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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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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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枋寮鄉 │隆山│ │429 │田│0 │11 │38.79 │全部 │重測前為枋│
│ │ │ │北 │ │ │ │ │ │ │ │寮段北勢寮│
│ │ │ │ │ │ │ │ │ │ │ │小段524-7 │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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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枋寮鄉 │隆山│ │442 │道│0 │ 1 │20.17 │全部 │重測前為枋│
│ │ │ │北 │ │ │ │ │ │ │ │寮段北勢寮│
│ │ │ │ │ │ │ │ │ │ │ │小段524-6 │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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