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昱瀚
債 務 人 徐紹華
許麗雯
一、債務人徐紹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紹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許麗雯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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