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03號
PTDV,104,司促,11503,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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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葉惠如
      江秋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葉惠如於民國98年至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江秋枝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 筆,共
  計新臺幣166,696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惠如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4 年6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58,259
  元及自民國104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江秋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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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