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83號
PTDV,104,司促,11483,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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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8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華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
  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
  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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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