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73號
PTDV,104,司促,11373,201510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蔡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 月1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