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簡玉芬
債 務 人 簡光明
債 務 人 陳淑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捌
元,及①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及②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六計算之利息,及③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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