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33號
PTDV,104,司促,11233,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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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凃適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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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