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30號
PTDV,104,司促,11230,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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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凃適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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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