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29號
PTDV,104,司促,11229,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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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凃適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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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