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凃適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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