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債 權 人 和易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寶琴
債 務 人 林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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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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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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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5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
│ │438,990元 │月18日起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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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7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
│ │239,900元 │月29日起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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